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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世荣与张治福、任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荣,张治福,任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荣,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治福,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江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王世荣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治福、任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治福、任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治福与申请执行人王世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治福于2012年12月8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2年12月21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被执行人任江峰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某小区依评估价515130元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15130。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46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4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