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世荣与张治福、任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荣,张治福,任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荣,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治福,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江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王世荣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治福、任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治福、任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治福与申请执行人王世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治福于2012年12月8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2年12月21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被执行人任江峰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某小区依评估价515130元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15130。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46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4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