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发涛诉与邱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涛,邱业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2号原告:周发涛,男。被告:邱业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涛诉被告邱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法庭外协商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发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周发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