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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与彭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彭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秦祥然,该所主任。被告彭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彭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涛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彭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胡丽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