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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码头疏浚合同纠纷诉案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968-1号原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由显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码头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妮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