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云锋与汪永生、李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34号原告:李运锋,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汪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洪海,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锋诉被告汪永生、李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锋于2013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永生、李洪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锋撤回对被告汪永生、李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云锋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