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云锋与汪永生、李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34号原告:李运锋,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汪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洪海,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锋诉被告汪永生、李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锋于2013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永生、李洪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锋撤回对被告汪永生、李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云锋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