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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21号(2013)涉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于某某,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保廷、付华太,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