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21号(2013)涉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于某某,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保廷、付华太,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