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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马鞍山市和平楼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鞍山市和平楼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454号原告:王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父亲)。被告:马鞍山市和平楼小学。法定代表人:傅斌,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鞍山市和平楼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