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滕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闵凡梅申请宣告鲁英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凡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滕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闵凡梅,男,193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闵耀,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滕州市,住滕州市,系申请人长子。申请人闵凡梅申请宣告鲁英苎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鲁英苎于2003年4月19日因与申请人闹气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鲁英苎(曾用名鲁英萱),女,193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滕州市退休职工,住滕州市,系申请人闵凡梅之妻。被申请人鲁英苎于2003年4月中旬因与申请人闹气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有下落。申请人子女遂向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和某某教委报案,至今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鲁英苎的户口亦因失踪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冻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2年11月25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鲁英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鲁英苎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滕州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证明、滕州市某某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英苎自2003年4月失踪,至今已逾十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死亡的条件。经本院公告,亦未有鲁英苎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鲁英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推定其死亡。故申请人闵凡梅作为鲁英苎的配偶,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鲁英苎死亡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鲁英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蒋继伟代理审判员  李纪增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