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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方某某。被告孙某甲。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英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8月1日原告生育女儿孙某乙,现年3岁。2011年春节后因原告之弟上学需用钱,借原告3000元钱,被告心里不舒服,与原告争吵,此后一个月双方互不理睬,后来被告去内蒙古打工。2012年8月份被告从内蒙古回来后,一直无所事事,整日游手好闲,分文不挣,仅靠原告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原告生病被告也不关心,还说一些无情无义的话刺激原告。平常被告对原告也不信任,回到家里第一件事就是查看原告的手机。从去年9月份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深厚,才于2009年10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原告之弟借钱,原告一直没有给被告说,借了3000元,还了5000元,钱都被原告花了,才给被告说,为这两人之间产生摩擦,但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2012年8月份被告从内蒙古回来后,并未整日游手好闲,而是在县城周村开铲车,干了两个月。2013年初,被告想出门挣钱,原告一直不同意,因洛南找活比较困难,前半年几乎是给人打零工,但也一直没闲着。原告诉称她生病被告不关心,事实是原告生病并没有告诉被告,被告晚上回来知道后,第二天就带原告到医院化验、打吊针,并一直陪在身边照管。被告拿原告的手机也是为了聊微信,并没有查岗、怀疑之意。2012年被告喝酒与原告发生口角,原告打电话让被告之母管教被告,被告之母说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容易产生矛盾,不在一起还好,但这并不是让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此耿耿于怀,才编造谎言。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后相互了解,感情深厚,尽管发生过一些口角,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8月1日原告生育女儿孙某乙。2011年春节过后,因原告之弟借钱之事,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8月份原、被告到县城租房居住,在这期间,因琐事夫妻之间一直矛盾不断,2013年9月,原告从双方租住的房子搬出,单独居住,夫妻之间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也一直较好,2011年后,尽管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思想的感情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又不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锋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