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殷金良与黄雨春、陈怀芬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金良,长宁县下长镇新华区页岩砖厂,黄雨春,陈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殷金良,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长宁县下长镇新华区页岩砖厂。负责人:黄雨春。被执行人黄雨春,男,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被执行人陈怀芬,女,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长宁县下长镇新华区页岩砖厂和黄雨春,陈怀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宁县下长镇新华区页岩砖厂和黄雨春,陈怀芬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宁县下长镇新华区页岩砖厂和黄雨春,陈怀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雨春在长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有股份收入。经协商,被执行人陈怀芬同意用长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收入以192260块红砖(每块红砖单价0.27元)计算5191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抵偿给申请人殷金良,诉讼费445元、执行费665元由申请执行人殷金良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雨春在长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收入红砖192260块,由殷金良到公司提取(自行负责运输),公司负责上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