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金素英与陈天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素英,陈天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金素英,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陈天锋。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韦俊君。委托代理人:洪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素英与被告陈天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熙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素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金素英负担。审 判 员 李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