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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柴天孝与方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天孝,方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12号原告:柴天孝。被告:方高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天孝与被告方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天孝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