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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凌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