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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肖含容与重庆巨龙管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含容,重庆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438号原告肖含容,女,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家德,系重庆市荣昌县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巨龙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仁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含容诉被告重庆巨龙管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含容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含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含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肖含容承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