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新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天虹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新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天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455号原告: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号白云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解刚,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莉莉,该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婉,该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虹楼501-P。法定代表人:任天虹。被告:任天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新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宝诚公司)、任天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春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宝诚公司、任天虹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仍未到庭,依法均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新宝诚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担任被告新宝诚公司与广州广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的代理人,被告新宝诚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律师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开展代理工作,并实际作为被告新宝诚公司、任天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海珠区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均胜诉。两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律师费,胜诉一年多仍分文未付。被告任天虹于2013年4月23日写下《还款承诺书》,承诺两被告共同负责偿还60000元律师费,在2013年7月25日前分三期还清,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仍未支付律师费。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及2013年7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上述《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新宝诚公司、任天虹无到庭答辩,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任天虹代表被告新宝诚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赵莉莉、白占林律师在甲方与广州广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一审应诉等诉讼活动;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时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律师赵莉莉、白占林作为被告新宝诚公司、任天虹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广州广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宝诚公司、任天虹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该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广州广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新宝诚公司无支付律师费,2013年4月23日,被告任天虹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以其本人及新宝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确认欠原告律师费60000元,承诺共同在同年5、6、7月的每月25日前各还20000元给原告,未按期还款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两被告逾期仍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遂于2013年8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宝诚公司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效。原告举证证明了其接受被告新宝诚公司、任天虹的委托指派了律师为两被告出庭,获得胜诉。两被告承诺分期支付律师费60000元给原告,但逾期未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60000元并从2013年7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新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天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0000元和违约金(从2013年7月25日起至本院限定债务履行期间以所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新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天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