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沈美凤、潘文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美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沈美凤。委托代理人潘文娟。申请人沈美凤要求宣告潘来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潘来友,男,193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管墅13号3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711080014。潘来友系申请人沈美凤的丈夫。申请人沈美凤向本院主张:潘来友自2012年8月8日在自家楼梯摔伤住院治疗后,仍被动卧床、无意识语言,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故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潘来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潘来友于2012年8月8日从自家楼梯上摔下致伤,医院诊断其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委托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所经鉴定认为:潘来友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份司法鉴定意见,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潘来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沈美凤为潘来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