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艾友才、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艾友才,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杨建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艾友才,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61号2幢102房。法定代表人谢伟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诉被告艾友才、湖南五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杨建伟于2013年11月2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建伟未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完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