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2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亓来先与陈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来先,陈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310-1号原告:亓来先。被告:陈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号。原告亓来先与被告陈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告陈斌已按照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足额交纳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S×××××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立柏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