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对朱继敏、郭子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为防止被申请人朱继敏、郭子光私自转移财产,朱继敏,郭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沈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兵,系该行城建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伟,系该行舜耕支行行长助理。被申请人:朱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郭子光,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为防止被申请人朱继敏、郭子光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朱继敏、郭子光所有的坐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地权淮田第**号,土地证号:淮国用2008第**号)或其他价值2069.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对朱继敏、郭子光所有的坐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地权淮田第**号,土地证号:淮国用2008第**号)或其他价值2069.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红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