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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风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风,长治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风,女,1963年4月2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山西省长治市人,系长治市鞋帽厂职工,现住长治市城区长兴路***号***户。委托代理人成建华,长治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中港花苑。法定代表人程反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剑峰,长治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宏坤,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风、上诉人长治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五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春风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建华、上诉人长治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剑锋、段宏坤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五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明德审 判 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