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49-1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叙龙,执行董事。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歙县X号楼的XX、XX、XX号房屋及皖JXXX**号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歙县的XX、XX、XX号房屋及皖JXXX**号汽车予以诉讼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顺利审 判 员 汪海军人民陪审员 宋社辉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余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