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维军与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赫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维军,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赫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22号原告侯维军,男。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男,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铁军,经理。被告赫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维军诉被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赫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维军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维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0元,退回原告1,03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