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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泮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