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泮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