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硕与被执行人杨克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曾硕,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克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硕与被执行人杨克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莲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硕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22日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杨克思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