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成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伟超与邹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超,邹爱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伟超。被告邹爱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兽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