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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芬,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六忠,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华,经理。再审申请人刘玉芬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民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芬申请再审称:曲靖开发区创新佳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没按装修合同的要求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致其承揽的工作严重不合格。我们搬家,只是传统仪式上的搬家,实际上没有入住,不能认定为我们认同装修工作质量合格。刘玉芬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玉芬仅以房屋装修照片及其单方陈述,欲证实房屋装修过程及结果之质量问题,其举证不能。经质询,一、二审过程中其称曾多次要求鉴定,但其均未提出书面申请。据其装修合同之约定,刘玉芬于装修工程验收前入住,可视为其自动弃权或默认工程合格。据此,再审申请人刘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会全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