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胡晓芬诉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芬,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84号原告胡晓芬,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星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涛(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胡晓芬诉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代理审判员张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汉仙、周玲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容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