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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3号原告: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688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吴家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金融贸易大楼22层B1号房。法定代表人:夏祥敏。委托代理人:项丹萍,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1.5元,保全费1396元,合计3297.5元,由原告上海翱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旭辉审 判 员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