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临江府邸B区。法定代表人:董志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珺,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秀珍,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4日。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 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俊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