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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6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王×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6070号原告王×。被告张一×。原告王×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凤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对我不尊重。现我实在无法继续忍受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一×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婚后与原告一起养育孩子,共同为家庭付出,尽到了责任。我承认在以往的生活中,与原告缺乏沟通,对原告讲话也不够注意方式方法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我今后注意。现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26日生育一女张二×。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原告于2013年4月曾来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现原告来院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皆因双方缺乏足够的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被告今后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义,尊重和体贴原告;原告对被告亦应予以充分的信任和理解,不宜执意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琦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