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赖**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赖**,女,25岁。被告朱**,男,33岁。委托代理人张荣境,男,42岁。原告赖**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在南安打工认识,不久开始同居。2008年5月7日生育男孩朱**,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怀疑原告,原告与异性朋友聊天被告都不允许。2011年正月初九双方因吵架原告回到瑞金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已近三年。2012年6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小孩子没上户口,就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都未联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朱**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在南安打工认识,不久开始同居。2008年5月7日生育男孩朱**。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家庭虽不富裕,但也过得和和美美。原告所说的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怀疑原告,原告与异性朋友聊天被告都不允许的陈述不是事实。2011年正月初九双方没有吵架,是因原告的哥哥结婚双方回到原告瑞金娘家,原告哥哥结完婚后叫原告回家时,原告就不跟被告回家。被告每年都到原告娘家找原告要求原告回家,还让被告的村长一起到原告娘家找原告。一年之中都找过原告五六次。2011年10月初与10月末原告也有回家中看望孩子。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于南安打工时认识,不久开始同居。2008年5月7日生育男孩朱**。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正月初九因原告哥哥结婚原告回到瑞金娘家至今。2012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离婚,后因男孩未上户口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2006年农历10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结婚生子,感情基础较好。原告陈述被告婚后不信任原告,经常怀疑原告,原告与异性朋友聊天被告都不允许及2011年正月初九是因双方争吵导致原告回瑞金娘家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2011年正月回瑞金娘家居住系因为哥哥结婚,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综上,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双方有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并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赖**与被告朱**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燕鑫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