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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纪建华与孙志强、孙恒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华,孙志强,孙恒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48-2号原告:纪建华,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王庙村委会黄庄13号。身份证号:341281198909159596。被告:孙恒心,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建华诉被告孙志强、孙恒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建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纪建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