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纪建华与孙志强、孙恒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华,孙志强,孙恒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48-2号原告:纪建华,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王庙村委会黄庄13号。身份证号:341281198909159596。被告:孙恒心,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建华诉被告孙志强、孙恒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建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纪建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