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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诉苗北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苗北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法定代表人崔庆先,主任。被告苗北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苗北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