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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韩笑与刘书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刘书言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800号原告韩笑。委托代理人范文进,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效静,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代表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如锦,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书言。原告韩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及第三人刘书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笑诉称,2013年5月,第三人刘书言得知原告想使用一个后五位号码数字相同的“吉祥”手机号码,便与原告协商,将其“吉祥”手机号码13208XXXXX(以下简称:该吉祥号)作价5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双方口头约定先过户,后付款。2013年5月5日,第三人刘书言与原告携带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一同来到被告营业厅办理该吉祥号的过户手续。被告工作人员查询后,确认第三人刘书言为该吉祥号的户主。随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将该吉祥号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成为了该吉祥号的户主。于是,原告当天便按照约定,将5万元转让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第三人刘书言,第三人刘书言也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是,原告仅正常使用该吉祥号半个月,2013年5月17日,被告突然停止了原告使用该吉祥号,原告向被告咨询得知,被告已经擅自将该吉祥号过户给了他人。原告成为该吉祥号的户主后,向被告足额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被告也向原告提供了电信服务,双方之间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擅自停止原告使用该吉祥号,并将该吉祥号过户给他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因其单方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1000元(转让费5万元及交通费1千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就原告所诉的13208XXXXX号码的过户情况,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其员工倪茜的名义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谭孟强于2013年5月在海南省琼海市一联通营业厅,使用伪造原机主李文光的身份证件将13208XXXXX手机号码过户至黄文旺名下,当日谭孟强又将该号码卖给事先联系好的买家刘书言,并将号码从黄文旺名下过户至刘书言名下,现犯罪嫌疑人谭孟强涉嫌诈骗一案已进入起诉阶段。因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笑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琼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