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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众晶典当公司与被告金真红、十堰灵发工贸公司、湖北金衡达公司典当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典当公司,金某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01-1号原告某某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某某典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金某某。被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金某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典当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价值199万元的财产,并由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中心街3幢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66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典当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价值199万元的财产(查封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在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的货款18万元;查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的货款36万元;查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十堰经济开发区的价值40万元的房产及机器设备;查封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存放在襄阳市三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25万元库存配件;扣押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存放在襄阳市高新区云湾名城路所租民房中的价值30万元的240箱皖品酒及七台数控机床);二、查封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中心街3幢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66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温继若代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