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与臧继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臧继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沧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代云高,站长。委托代理人于国通,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尹瑞华,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继伟,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案由:追偿权纠纷。2011年12月10日17时25分许,被告臧继伟驾驶冀J×××××号汽车沿沧州市浮阳北大道由北向南行至白庄子小学路口南侧,与在道路上站立的白金强、冉国其相撞,造成白金强死亡、冉国其��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臧继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臧继伟系原告单位职工,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沧州仲裁委调解,已为此赔付受害人及近亲属各项损失款计83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134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臧继伟偿付原告垫付赔偿款计843450元,分批付清:臧继伟出狱后每年内偿还80000元,余款在202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611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