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公明与沈光辉、慈溪市光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公明,沈光辉,慈溪市光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慈溪含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28-2号原告:孙公明,系宁波特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辉,系慈溪市光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慈溪市光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沈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含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沈含露,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公明诉被告沈光辉、慈溪市光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慈溪含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慈溪含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含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的查封。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