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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秦浪波诉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浪波,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10-1号申请执行人秦浪波,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汽车城C区7栋404。法定代表人李伏喜,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5号新东方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浪波与被执行人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321.12元及逾期利息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61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