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外刑初字第10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利电梯经销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9日被监视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利电梯经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因该公司需要劳务发票平账,被告人张某某遂于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4月27日,先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恒祥家园哈尔滨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7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18张劳务发票,2316271.60元,并将该发票提供给哈尔滨双利电梯经销有限公司入账。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刘某的证言;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黑龙江省哈尔滨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该劳务公司为其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