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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桂富、朱文波与章金晶、汪强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金晶,赵桂富,朱文波,汪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金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强。上诉人章金晶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章金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金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