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容愈烈与容启枝、农秀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农秀丽;容愈烈;容启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132号 原告容愈烈,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容启枝,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农秀丽,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廖江剑,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愈烈与被告容启枝、农秀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愈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容愈烈承担。 审判员 龚耀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