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娄和训、刘明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娄和训,刘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被执行人娄和训,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增,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娄和训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明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源商初字第5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诉被告陈全峰、徐风义、徐风祯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