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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阿明与鲍国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明,鲍国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陈阿明,农民。被告:鲍国宝,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明与被告鲍国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阿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阿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