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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进军与被执行人倪英魁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军,倪英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347-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军,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倪英魁,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进军与被执行人倪英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进军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倪英魁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倪英魁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英魁的银行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