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4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云丹与郑州市国瑞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丹,郑州市国瑞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404-1号原告贾云丹,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04号院3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41110219810705102X。被告郑州市国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丹诉被告郑州市国瑞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赵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3号1号楼长城花苑15层1××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并由谢宏锐提供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16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李飞燕提供其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4号楼4层40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白嵩提供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11幢1单元1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号)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赵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3号1号楼长城花苑15层1××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查封谢宏锐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16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李飞燕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4号楼4层40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白嵩提供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11幢1单元1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