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涛与冯华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冯华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王涛,男。被告冯华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冯华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已经就赔偿问题和被告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涛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