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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祝海燕与华淑琴、滕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海燕,华淑琴,滕志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334-1号原告祝海燕。被告华淑琴。委托代理人黄赤波。被告滕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海燕诉被告华淑琴、滕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海燕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海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祝海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建明审 判 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