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商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祝海燕与华淑琴、滕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海燕,华淑琴,滕志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334-1号原告祝海燕。被告华淑琴。委托代理人黄赤波。被告滕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海燕诉被告华淑琴、滕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海燕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海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祝海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建明审 判 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