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碧寅与被告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碧寅,林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曾碧寅,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秀丽,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碧寅与被告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碧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碧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曾碧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