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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小兰与吴圣考、瞿玉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兰,吴圣考,瞿玉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吴小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曹高敏。被告吴圣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奎、方志威。被告瞿玉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兰与被告吴圣考、瞿玉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兰于2013年11月27日以本案纠纷已在另案[(2013)温瑞民初2731号]中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