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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定、张晶与被告张旭、陈明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张克定,男,1943年出生。(系被告张旭的父亲)原告张晶,女,1968年出生。(系被告张旭的姐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新英,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1972年出生。被告陈明月,女,197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定、张晶与被告张旭、陈明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张克定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张克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张克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建娜 来自